(2014)肇德法民一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刘树元与梁淑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肇德法民一初字第81号原告刘XX,男,汉族,住德庆县。委托代理人徐耀球,德庆县官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XX,女,汉族,住德庆县。原告刘XX诉被告梁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及其委托代理人徐耀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XX诉称:原告和被告于1993年3月9日在当时的德庆县沙旁镇政府登记结婚,1993年10月30日生下大儿子刘杰X,1994年12月5日生下二儿子刘子X,1995年12月24日生下女儿刘X娇,现3个子女均已长大成人并已外出打工。我和被告在婚前系通过别人介绍相识的,从介绍相识到登记结婚仅为两个多月,由于双方相识时间短,彼此并不真正了解,因此,在婚前我和被告并没有什么感情基础,双方的结婚是属于草率结婚。由于草率结婚,无什么感情基础,加上双方性格又不合,因此,婚后双方始终无法培养和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双方常因一些家庭生活琐事而激烈争吵。被告性格蛮横,稍为说她两句就会遭到谩骂,且语言恶毒,十分难听。而更令我无法接受的是,被告染上了严重的赌博恶习,为了赌博,常常不顾家、不顾农活,还欠下了一大堆赌债,甚至一些赌徒找上门来索要赌债。2006年底的一天,一个来自封开县河儿口的赌徒找上门来向被告索要赌债,当时我担心那赌徒会对她怎样,于是由我作担保并在一个月内帮她还了1000元的赌债。2008年8月中秋节前,因被告赌博的事,我和被告发生激烈的争吵,于是便叫来我的哥哥、被告的两个哥哥和被告叔叔的儿子等人来做被告的教育工作,当时我问被告:“现在你到底欠有多少赌债?一个个算出来,只要你改过自新,从头开始,不再赌博,我可以为你担保还清这些赌债。”但她却不吭声。她的哥哥也问她:“你实际欠了多少赌债?说出来啊,你还不了我帮你还,只要你从此以后不再赌博。”被告答复她哥哥说:“你还不了的。”这一次我们一班人虽然苦口婆心劝被告不要再赌,但被告却无动于衷,过后依然照赌。我辛辛苦苦在外挣钱回来养家糊口,被告不但不心疼,反而将家里的钱拿去赌掉输光,且经多次教育仍不思悔改,至此,我已对被告彻底失望。2009年4月清明节过后,我便离开了被告外出打工,至今我和被告分居已有4年多的时间,期间双方无任何联系,就如陌生人一样,因此,我和被告的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现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向你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一、准许原告和被告离婚;二、婚生子女刘杰X、刘子X、刘X娇3人均已长大成年,随谁生活由其本人决定。本院于2014年4月5日向被告梁XX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本院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但被告梁XX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经审理查明:原告刘XX与被告梁XX于1993年3月9日登记结婚。婚姻期间,于1993年10月30日生育了大儿子刘杰X、1994年12月5日生育了二儿子刘子X、1995年12月24日生育了女儿刘X娇。刘杰X、刘子X、刘X娇均已成年。后双方一直因生活琐事争吵不断而产生矛盾,原告刘XX于2014年2月24日以原、被告双方性格一直不合,现夫妻感情确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生育了三个子女,夫妻双方应当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只要原、被告双方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沟通,是可以和好的。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XX与被告梁XX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廷昌代理审判员 谢 滢人民陪审员 区小青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希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