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鞍西民三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杨磊与张甲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磊,张甲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鞍西民三初字第321号原告:杨磊。住址:鞍山市铁西区。被告:张甲峰。住址:鞍山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磊诉被告张甲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磊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96.5元。审判员 : 王 扬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彦翠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