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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田执字第00542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淮南市吉泰商贸有限公司与邹俊,余兴风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南市吉泰商贸有限公司,邹俊,余兴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田执字第00542号申请执行人:淮南市吉泰商贸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云景华城1号楼604室,组织机构代码05972287-6。被执行人:邹俊,男,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余兴风,男,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14)田民二初字第000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邹俊、余兴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邹俊、余兴风所有的价值814648元的金种子和泰吉泰酒。二、被执行人邹俊、余兴风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一年。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涛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房秀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