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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夏法执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2014)夏法执字第322号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夏法执字第322号申请执行人纪风燕,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夏民初字第21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夏法执字第322号债权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杜杰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