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宁执民字第1508-4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孙彩君与陈琴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彩君,陈琴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宁执民字第1508-4号申请执行人:孙彩君,职工,住宁海县。被执行人:陈琴花,职工,住宁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彩君与被执行人陈琴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童国才、陈琴花、童俊斌共有的坐落于宁海县跃龙街道纺织东路76弄11幢1号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宁房-X0009041号、共有权证号:宁房-X0002421、X0002422号、土地使用权证书:宁国用2000字第0019693号】。本院依法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上述标的物,2014年8月15日苏扬铃(身份证号码:××)以130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童国才、陈琴花、童俊斌共有的坐落于宁海县跃龙街道纺织东路76弄11幢1号的房地产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苏扬铃所有。二、买受人苏扬铃应持本裁定书自行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葛陆虎审 判 员 林晓奎审 判 员 葛昊明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柴晓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