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海民诉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陶锡锡与王婷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诉保字第00035号申请人陶锡锡。委托代理人张红霞。被申请人王婷。申请人陶锡锡因与被申请人王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陶锡锡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请求本院调取、复制110接处警登记表及通话录音;调取、复制保险公司接处警登记表及通话录音;3、调取、复制小区监控录像。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保障其合法权益,防止证据灭失,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其请求诉前保全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调取、复制1890513****电话报警的110接处警登记表及通话录音;二、调取、复制保险公司接处警登记表及通话录音;三、调取、复制小区监控录像。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证据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秀军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琳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