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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初字第01125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赵平刚诉被告陕西山重建机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中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平刚,陕西山重建机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01125号原告赵平刚,男。委托代理人贾国华、鲁宁娟,陕西普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山重建机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俊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星,男,系该公司法务部员工。委托代理人宋天方,男,系该公司法务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平刚诉被告陕西山重建机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陕西山重建机设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8日以请求驳回支付销售提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将赵平刚诉至本院,本院以(2014)新民初字第01894号已立案受理,现该案尚未审结,而本案的审判须以(2014)新民初字第01894号案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案依法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王 玮审 判 员  王 钰代理审判员  肖海娟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余佳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