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民二初字第3153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王荣玉、花新枝与花新枝、韩雪玮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玉,花新枝,韩雪玮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二初字第3153号原告王荣玉。委托代理人郭强、杨文洁,郑州市二七区解放路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者。被告花新枝。被告韩雪玮。案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荣玉诉被告花新枝、韩雪玮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查封被告韩雪玮名下位于郑东新区如意东路9号x号楼x层x号房产。担保人王荣玉以其所有的位于××房产(郑房权证字第××号)为原告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担保人汪艳燕以其所有的位于××房产(郑房权证字第××号)为原告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韩雪玮名下位于郑东新区如意东路x号x号楼x层x号房产。二、查封担保人王荣玉所有的位于××房产(郑房权证字第××号)。三、查封担保人汪艳燕所有的位于××房产(郑房权证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智贤人民陪审员 杨巧云人民陪审员 王 奥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崔全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