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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长执监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培国侵害著作权纠纷指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李培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年长执监字第00116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培国,男,198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申请执行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培国侵害著作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4)长执字第188号。因被执行人李培国财产所在地在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方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培国侵害著作权纠纷执行一案由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行。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5日内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仲 雷代理审判员  董惟祎代理审判员  于金龙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苟东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