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东栟民初字第0249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朱东与梅生瑞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东,梅生瑞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栟民初字第0249号原告朱东。委托代理人徐晓建。被告梅生瑞。委托代理人周玉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东诉被告梅生瑞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东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朱东负担。审 判 长  郁宏军代理审判员  陈金平人民陪审员  缪剑英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爱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