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东商初字第1906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杨科科与周家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科科,周家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东商初字第1906号原告:杨科科。被告:周家伟。关于原告杨科科与被告周家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4年8月26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科科负担。审判员 赖 伟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汪晓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