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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东商初字第1906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杨科科与周家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科科,周家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东商初字第1906号原告:杨科科。被告:周家伟。关于原告杨科科与被告周家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4年8月26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科科负担。审判员 赖 伟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汪晓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