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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湾民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乐山市沙湾区矿业联合公司诉被告乐山市沙湾区全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乐山市沙湾区矿山联合公司,乐山市沙湾区全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湾民保字第20号原告乐山市沙湾区矿山联合公司,住所地乐山市沙湾区沙湾镇余溪路188号。法定代表人:王孝章。委托代理人伍厚明,乐山市沙湾区福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乐山市沙湾区全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乐山市沙湾区沙湾镇余溪路。负责人:赵建。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山市沙湾区矿山联合公司诉被告乐山市沙湾区全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山市沙湾区矿山联合公司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因申请人乐山市沙湾区矿山联合公司明确乐山市沙湾区全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系赵建,川L699**号的奥迪牌越野车(黑色)为赵建所有,故要求对赵建所有的川L699**号的奥迪牌越野车(黑色)予以保全,保全限额以29万元为限。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乐山市沙湾区全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赵建所有的奥迪牌越野车(黑色)【车牌号为川L699**号】一辆,保全限额以29万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邓秀蓉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