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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尉民特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张三明申请宣告张伟超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三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尉民特字第88号申请人:张三明,男,汉族,1947年11月27日生.申请人张三明要求宣告张伟超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张伟超于2010年3月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请求宣告张伟超失踪。经查,张伟超,男,汉族,1974年10月25日生,与申请人张三明系父子关系。2008年10月20日张伟超妻子张伟玲因病去世,丧妻后,张伟超于2010年3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于2014年5月21日发出寻找张伟超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3个月,现已届满,被申请人张伟超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届满仍下落不明的,应依法宣告其失踪。本案被申请人张伟超2010年3月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有张伟超住所地村委会、公安机关及其它证据予以证明,经本院发出寻找公告三个月届满仍下落不明,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失踪要件,对申请人张三明要求宣告其子张伟超失踪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伟超为失踪人指定张三明为失踪人张伟超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黄彦滔审判员  陈 磊审判员  张 宇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凯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