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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伟与被执行人李文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伟,李文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于伟,男,汉族,山西省长治市人。被申请执行人李文中,男,汉族,榆社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伟与被执行人李文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文中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文中在银行帐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文中在榆社县云竹信用社桃阳分社帐户的存款15900。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白鸿瑞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关 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