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烟牟执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宁海信用社与贺光明、张永青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宁海信用社,贺光明,张永青,张永福,张春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烟牟执字第897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宁海信用社,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通海路552号。负责人姜培祥,主任。被执行人贺光明。被执行人张永青。被执行人张永福。被执行人张春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烟牟商初字第37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贺光明、张永福、张永青、张春祥的银行存款140783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账户:06×××9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加贝审 判 员 李海涛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