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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熟支民初字第0216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徐仁保、盛金奎等与潘洋之、马士清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支民初字第0216号原告徐仁保。原告盛金奎。原告盛建国。原告高雪元。原告钱小妹。原告盛建荣。原告盛雪明。原告王毛。原告姚建新。原告范春光。原告王泉生。原告盛凤英。原告范招林。原告盛卫东。原告姚静珍。原告盛祖明。原告盛祖国。原告高小咲。诉讼代表人盛卫东、姚建新。委托代理人时雪峰,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上列十八名原告。委托代理人顾健,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上列十八名原告。被告潘洋之。被告马士清。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仁保、盛金奎、盛建国、高雪元、钱小妹、盛建荣、盛雪明、王毛、姚建新、范春光、王泉生、盛凤英、范招林、盛卫东、姚静珍、盛祖明、高小咲、盛祖国诉被告潘洋之、马士清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仁保、盛金奎、盛建国、高雪元、钱小妹、盛建荣、盛雪明、王毛、姚建新、范春光、王泉生、盛凤英、范招林、盛卫东、姚静珍、盛祖明、高小咲、盛祖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90元,由十八名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焦林生代理审判员  顾 勇人民陪审员  张仁明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春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