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融民初字第4073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俞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俞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融民初字第4073号原告:林某某,男,197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林云峰,福建天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某某(曾用名:某某),女,197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张小云,福清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守垚,福清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定于2014年8月20日下午三时在本院三山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并依法向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送达了开庭传票、出庭通知书。原告林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林云峰、被告俞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小云、林守垚均已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林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作为能表达自己意思的行为人,未向本院提交任何书面意见而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的行为应按撤诉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 春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薛全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