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彭法民初字第01842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彭法民初字第01842号原告杨某某,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农民。被告陈某某,女,198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农民。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受理。原告杨某某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双方共同分割共同修建的两��三楼一底房屋;三、四个子女均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2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杨某某已预交12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谢愈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罗建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