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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榕刑执字第5603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张占伟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占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榕刑执字第5603号罪犯张占伟,男,1984年3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沈丘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7日作出(2008)仓刑初字第2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占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3日以(2010)榕刑执字第647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于2012年6月1日以(2012)榕刑执字第443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4年8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占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2013年均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张占伟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张占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占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张占伟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罪犯张占伟的剩余刑期不足以执行机关呈报的减刑幅度,应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占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8年2月2日起至2014年9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红波审 判 员  李 红代理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