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瑞行审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瑞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31)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温瑞行审字第598号申请执行人瑞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陈立林。被执行人卓光培。被执行人周爱姑。申请执行人瑞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瑞人口计生征字(2014)第135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卓光培、周爱姑缴纳社会抚养费140424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鸥翔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根据瑞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提交的材料,被执行人周爱姑曾有患精神分裂症病史,且被执行人卓光培为周爱姑在告知笔录上代为签字的理由也是周爱姑患有精神病。而申请执行人瑞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在未查清周爱姑生育时及被征收社会抚养费时是否患有精神病,即对两被执行人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属事实不清。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瑞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5月7日作出的瑞人口计生征字(2014)第135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申请执行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代理 审 判员 黄鸥翔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杨梦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