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乾民初字第00946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侯争锋与陈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争锋,陈江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乾民初字第00946号原告侯争锋。被告陈江涛。原告侯争锋与被告陈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研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争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江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侯争锋诉称,原被告曾系同事关系,在一起上过班,2013年6月24日被告因要独立经营“鼎味生态烧烤城”,在原告处借款40000元,之后还了两次,共还款20000元,现仍下欠2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被告承担2013年9月10日之后的利息,利息按照银行利息支付;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陈江涛未答辩,未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原告侯争锋针对自己的主张当庭向法庭提供下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原告个人身份。2、2013年6月24日,被告陈江涛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一份,用于证明被告陈江涛借原告40000元,经还款后,下欠20000元至今未还,被告陈江涛称2013年9月10还清,但剩余20000元没有还,剩余欠款当时没有约定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予以认定;对于证据2经本院审判人员2014年7月31日与被告陈江涛核实,被告陈江涛对借款40000元经还款后剩余20000元无异议,当庭予以认定本案根据当事人一致的陈述、辩论,可以证明以下事实:原、被告共同经营“鼎味生态烧烤城”期间,2013年6月24日,原告侯争锋退伙,由被告陈江涛独立经营。经核算,被告陈江涛应支付原告侯争锋40000元,被告陈江涛向原告书写了借条,约定2013年9月10日还清。后被告陈江涛经还款剩余20000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后,于2014年7月28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000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认为,原告侯争锋与被告陈江涛之间合伙期间,原告退伙后,原被告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合法有效。被告陈江涛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逾期债务利息,因被告陈江涛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江涛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侯争锋欠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9月1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信用社贷款利息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00元由被告陈江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研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