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茂化法民一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陈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茂化法民一初字第308号原告陈某。被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黄某,化州市平定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陈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10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初开始同居生活,2010年10月生下一女叫陈某甲,2011年12月原告年满20周岁后,才和被告到化州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在女方家居住。夫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务。原告由于婚前年少无知,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地与其同居并生育,等到法定年龄才奉女成婚,这是一错再错之后成的家。婚后原、被告又长期分开外出务工,这种聚少离多的生活,使夫妻缺少沟通,随着时间的推移,夫妻的感情越来越淡薄。被告不仅对家庭不负责任,对女儿也没尽到抚养的义务,长期交由原告母亲照顾,无论原告如何容忍、劝说,被告都不予理睬。2014年4月15日被告请来律师具状,向化州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案号:(2014)茂化法平民初字第xx号。经平定人民法庭调解无效后,又莫名其妙地撤诉,视法律为儿戏,浪费双方大量人力物力……经过此番折腾,原告终于认识到被告是个出尔反尔、极端反常的男人,加上双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这场婚姻不可能持续下去了,为了给女儿一个清静的环境成长,和解除原告的痛苦,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陈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2、婚生女儿陈某甲由原告陈某抚养,被告陈某某负担50%抚养费。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陈某某承担。被告陈某某辩称:原告起诉不是事实,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若原告坚持要离婚,女儿陈某甲应由被告抚养,并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0月份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0年10月生育了女儿陈某甲,2011年12月到化州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有时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产生矛盾,被告在2014年4月向化州市人民法院平定法庭提起离婚诉讼,经平定人民法庭调解无效后,被告进行了撤诉,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和户籍资料;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民事裁定书及开庭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是自愿、自主的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并生育了一个女儿。原、被告的主要矛盾是双方缺乏沟通,不能相互理解。今后只要双方在日常生活中真诚沟通,相互理解,相互体谅,相互忍让,多为对方、子女和家庭着想,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夫妻间的矛盾是可以化解的,双方是可以和好的。且被告诚心希望与原告和好,希望维系完整的家庭,不愿意离婚,这有利于未成年孩子今后的健康成长。原告诉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但没有向法庭提供充分的证据,故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和好的因素尚存,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原告起诉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由于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依然存在,因此,原告请求处理依附于婚姻关系的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本院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陈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艺谕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颖君速录员 邹 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