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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民初字第1358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陈崇荣诉王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崇荣,王龙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民初字第1358号原告陈崇荣。委托代理人陈再清,南充市嘉陵区大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崇荣诉被告王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崇荣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崇荣自愿撤回起诉,系正当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崇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元由原告陈崇荣承担。审判员  罗思源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覃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