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民初字第1358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陈崇荣诉王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崇荣,王龙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民初字第1358号原告陈崇荣。委托代理人陈再清,南充市嘉陵区大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崇荣诉被告王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崇荣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崇荣自愿撤回起诉,系正当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崇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元由原告陈崇荣承担。审判员 罗思源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覃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