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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昆刑执字第16555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李瑞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昆刑执字第16555号罪犯李瑞,男,汉族,1991年10月23日出生于云南省宣威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作出(2011)曲中少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瑞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宣判后,被告人李瑞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作出(2011)云高刑终字第125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宜良监狱于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在云南省宜良监狱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云南省宜良监狱指派刑罚执行科科长鲁家宏、监狱警察徐继聪出庭提出减刑建议书;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宜良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张国权、董彪岗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罪犯李瑞到庭参加开庭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执行机关以罪犯李瑞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瑞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四次,特殊表扬二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数罪并罚罪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当庭出示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检察机关及罪犯李瑞对上述认定的事实及证据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瑞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瑞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31日起至2020年12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人民陪审员  李兴权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柏天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