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临昌民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临安市新城丽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曹德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安市新城丽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曹德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临昌民初字第194号原告临安市新城丽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珊媛。委托代理人郑素琴。被告曹德才。本院在审理原告临安市新城丽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曹德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在昌化镇人民政府等第三方的协调下,正就昌化镇新城丽景小区的物业管理、物业费收取、小区建筑的维修等与建筑开发商、业主等协商处理本案纠纷为由,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临安市新城丽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安市新城丽景物业���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琼华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丽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