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强执字第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宁强县白云批发部与严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强县白云批发部,严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强执字第00191号申请执行人宁强县白云批发部。住所地陕西省宁强县汉源镇羌州路。负责人苏连荣。被执行人严伟,男。申请执行人宁强县白云批发部与被执行人严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14)宁强民初字第0007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严伟应履行案件执行款60305元。申请执行人宁强县白云批发部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严伟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严伟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14)宁强民初字第000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费805元,由被执行人严伟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军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