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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中法民六终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山锦兴制衣实业有限公司、邓双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山锦兴制衣实业有限公司,邓双全,袁素容,王德兴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中中法民六终字第3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锦兴制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大涌镇大业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4173294-6。法定代表人:余国尧,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红玲、胡宝婷,广东谭红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双全,男,198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委托代理人:黄燕芳、黄烈,广东千里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素容,女,196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委托代理人:李元雄,男,196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原审被告:王德兴,男,196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上诉人中山锦兴制衣实业有限公司、邓双全因与被上诉人袁素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2)中一法沙民六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中山锦兴制衣实业有限公司与袁素容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中山锦兴制衣实业有限公司自愿于2014年8月28日前一次性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袁素容支付人民币5336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大涌支行;开户名:袁素容;银行账号:62×××52)。二、中山锦兴制衣实业有限公司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后,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追偿邓双全上述款项。三、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中山锦兴制衣实业有限公司、邓双全、王德兴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中山锦兴制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长  李勇源审判员  杨剑心审判员  钟平春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婉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