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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益法民一终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赵德云与湖南省安化县落水洞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德云,湖南省安化县落水洞煤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益法民一终字第3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德云。委托代理人肖球林,湖南朝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仲华,安化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安化县落水洞煤矿。法定代表人王超群,该矿矿长。委托代理人熊小林,安化县腾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赵德云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2014)安法民一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德云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赵德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喻 宁审 判 员  付 星代理审判员  贾云卫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