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益法民一终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赵德云与湖南省安化县落水洞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德云,湖南省安化县落水洞煤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益法民一终字第3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德云。委托代理人肖球林,湖南朝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仲华,安化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安化县落水洞煤矿。法定代表人王超群,该矿矿长。委托代理人熊小林,安化县腾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赵德云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2014)安法民一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德云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赵德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喻 宁审 判 员 付 星代理审判员 贾云卫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