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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洪界民初字第0373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曹翠良与许广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翠良,许广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洪界民初字第0373号原告曹翠良,农民。被告许广西,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斌,江苏品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曹翠良诉被告许广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许波涛独任审判,于2014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翠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广西经本院合法��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翠良诉称,2014年2月7日,被告许广西因工程建设所需,向原告借款50000元,因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被告许广西未答辩。经审理查明之事实与原告曹翠良诉称一致,并有被告许广西出具的借条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许广西与原告曹翠良之间的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经催要后,被告许广西在合理期限内未返还借款,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广西偿还原告曹翠良借款5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5元,由被告许广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190元。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及账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代理审判员  许波涛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叶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