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执字第272-1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王军红与傅吉娜、王吉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红,傅吉娜,王吉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272-1号申请执行人王军红。被执行人傅吉娜(曾用名付吉娜)。被执行人王吉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的(2013)长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王吉桃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王吉桃自动履行上述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王吉桃所有的位于长海县大长山岛镇三盘碾子A园47号1-5-2(产权证号为:长房权证大私字第200003***号,建筑面积为48.35平方米)。二、查封财产由王吉桃负责保管。查封期限内,王吉桃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不得转卖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立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代丁利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尹慧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