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滑城民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睢自富与贾尚学、贾文学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滑城民初字第228号原告睢自富,男,1973年2月15日生。被告贾尚学,男,40岁。被告贾文学,男,40岁。原告睢自富诉被告贾尚学、贾文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具体地址查无此人,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睢自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睢自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昭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