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经技区民初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经技区民初字第831号原告丁永飞。被告白生月。被告尹永吉。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永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诉讼保全费920元,均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丹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