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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涟梁民初字第0166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张从明、颜忠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从明,颜忠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淮涟梁民初字第0166号原告张从明,男。被告颜忠诚,男。原告张从明与被告颜忠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从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颜忠诚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从明诉称,2014年1月8日,被告因投资需要,向原告借款280000元,并约定2014年2月20日前还清。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颜忠诚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从事工程需要,先后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280000元,并于2014年1月8日经原被告结算后出具借条一张给原告。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张从明人民币(大写)贰拾八万元(小写)¥280000.00,用途:投资。借款种类为现金,借款日期为2014年1月8日,还款日期为:2014年2月20日前,按时一次性还清,特立此据为证。借款人:颜忠诚身份证号码:320826196601123612”,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未还。原告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并有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借条等为佐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颜忠诚向原告张从明借款280000元,有借条载卷为凭,被告应予归还,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颜忠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从明借款2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6200元,由被告颜忠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1201040002554)审 判 长  朱行江代理审判员  杨 毅人民陪审员  殷向阳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兴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