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牛执字1152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杨欢与刘庆彬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欢,刘庆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牛执字1152号申请执行人杨欢。被执行人刘庆彬。杨欢申请执行刘庆彬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3)金牛民初字第10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72994.5元,执行费99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第二百五十四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杨欢申请执行刘庆彬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岚审 判 员 李铮代理审判员 刘洋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涂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