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沭执字第1265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林芳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芳,李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沭执字第1265号申请执行人:林芳被执行人:李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沭民一初字第145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迪所有的吉利美日牌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玉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