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盐法执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潘小军与任如冲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小军,任如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盐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盐法执字第293号申请执行人潘小军,男,生于1977年7月23日,汉族,居民。被执行人任如冲,男,生于1975年10月19日,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潘小军与被执行人任如冲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2014)盐民初字第1161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潘小军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任如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七条第六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条第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盐亭县人民法院(2014)盐民初字第1161号调解书的执行。二、该案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即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杜鸿飞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