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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汉南民一初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陈宏礼与湖北省通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宏礼,湖北省通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君泰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汉南民一初字第00119号原告:陈宏礼,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刘娥梅,湖北华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桂超,湖北华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省通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湖北省通山县新城洋都大道。法定代表人:朱新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徐唐早,湖北自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秀敏。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航海东路1225号。法定代表人:王宗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建国。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616号。法定代表人:吴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建国。被告:湖北君泰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法定代表人:张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宏礼诉被告湖北省通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君泰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陈宏礼以需要提供新的证据,便于查明案件事实为由,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决定重新起诉。本院认为,被告湖北君泰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涉案有利害关系,庭审时,由于该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庭,致使该案事实一时难以查清,现原告陈宏礼以需要提供新的证据,待证据收集齐全后再重新起诉,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宏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38元,减半收取2869元,由原告陈宏礼负担。审 判 长  何炎林人民陪审员  李启发人民陪审员  吴金芳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石忠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