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枞民一初字第01214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汪某甲与汪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甲,汪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枞民一初字第01214号原告:汪某甲,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代理人:方桂林,安徽枞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某乙,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原告汪某甲与被告汪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何祥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方桂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汪某甲诉称:汪某甲与汪某乙于2011年底在外务工期间通过网络相识,2013年4月经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1月生育一子,名汪某丙。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汪某甲诉请判令:1、汪某甲与汪某乙离婚;2、婚生子汪某丙由汪某甲抚养教育,汪某乙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500元,至汪某丙年满十八周岁时止;3、汪某乙返还汪某甲彩礼9.6万元及金条一块、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4、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5、汪某乙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汪某乙未答辩。经审理查明:汪某甲与汪某乙于2011年底在外务工期间通过网络相识,2013年4月经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1月生育一子,名汪某丙。近来,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4年6月,汪某甲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讼来院,要求与汪某乙离婚。另查明:汪某甲对其诉讼请求未提供足够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谅互让,正确处理夫妻关系。汪某甲与汪某乙系自愿结婚,夫妻感情尚可。现汪某甲起诉要求离婚,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足够证据,只要汪某甲与汪某乙能相互信任,互相尊重,增进交流与沟通,化解现有的矛盾,双方和好是可能的,故对汪某甲要求与汪某乙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汪某甲要求与被告汪某乙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汪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祥国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杨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