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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潭中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袁贺与湘潭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潭中执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袁贺。被执行人湘潭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贺与被执行人湘潭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湘潭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湘潭仲裁委员会(2013)潭仲裁字第245号裁决书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湘潭仲裁委员会(2013)潭仲裁字第245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刘 涌审 判 员  蔡日总代理审判员  雷 阳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 旭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它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