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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12831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刘贺英与钮振坤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贺英,钮振坤,北京恒泽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12831号原告刘贺英,女,1958年1月30日出生。被告钮振坤,男,1975年7月9日出生。被告北京恒泽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甲29号3号楼B-1805室。法定代表人付文广,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贺英与被告钮振坤、北京恒泽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贺英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贺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贺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二十元,由原告刘贺英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罗红军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薛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