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法民初字第06861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强大应与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天星桥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大应,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天星桥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法民初字第06861号原告强大应,男,194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天星桥店,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星桥正街63号,组织机构代码73982140-5。代表人李杨,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天星桥店店长。委托代理人胡元平,重庆市江北区华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强大应与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天星桥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强大应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强大应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强大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强大应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 昕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