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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1346-1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何兴冠申请执行南部县弘德学校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兴冠,南部县弘德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1346-1号申请执行人何兴冠,男。被执行人南部县弘德学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5月13日作出的南劳人仲案字(2014)第14号仲裁裁决书和本院于2014年7月2日作出的(2014)南仲执审他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于2014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南部县弘德学校在银行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南部县弘德学校在银行的存款23800元二、冻结期限6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审判员  王延堂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