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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商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东昌顺风法律服务所与朱成云、齐汉华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东昌顺风法律服务所,朱成云,齐汉华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445号原告聊城东昌顺风法律服务所。住所地聊城市建设西路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东邻。法定代表人王龙艳,主任。委托代理人李燕。被告朱成云,女,住东阿县。被告齐汉华,男,住东阿县。原告聊城东昌顺风法律服务所与被告朱成云、齐汉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成云、齐汉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聊城东昌顺风法律服务所自愿撤回对被告朱成云、齐汉华的起诉,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聊城东昌顺风法律服务所撤回对被告朱成云、齐汉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聊城东昌顺风法律服务所承担。审 判 长  于振方人民陪审员  黄理军人民陪审员  张 红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成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