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海法立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5-01-07
案件名称
李辉与屈俊晖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辉,屈俊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海法立保字第65-1号申请人:李辉,男,汉族,199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被申请人:屈俊晖,男,汉族,1977年11月7日出生,住广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申请人李辉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屈俊晖价值共15830元的财产,担保人李辉提供现金15830元作担保,为此,本院裁定查封、扣押了被申请人屈俊晖名下的车牌为x小型轿车一辆,现被申请人屈俊晖提供现金15830元、诉讼费178元作反担保金,要求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查封、扣押。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屈俊晖名下的车牌为x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学文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孟锦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