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2608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深圳市方格精密器件有限公司与龙子标、吴江源、吴步初,吴岑波、吴聪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方格精密器件有限公司,龙子标,吴江源,吴步初,吴岑波,吴聪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26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方格精密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凤凰第四工业区岭下路*号*幢、B幢第一、二、第三层A。组织机构代码:799218456。法定代表人:王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梁成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子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江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步初。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岑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聪波。上述五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江洪伟、文华,广东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方格精密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格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龙子标、吴江源、吴步初、吴岑波、吴聪波(以下称龙子标等五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3)深宝法沙劳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方格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法确认方格公司与龙礼娥(生前)不存在劳动关系。龙子标等五人答辩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庭审中,方格公司提交新的证据,2013年6月30日方格公司与陈建琦签订清洁承包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承包期间为2013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并提交陈建琦交纳承包费的收据,均为现金收取。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龙礼娥与方格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龙子标等五人主张龙礼娥为方格公司的清洁工人,方格公司虽否认,但龙礼娥发生事故地点为方格公司处,时间为正常上班时间。并且对龙礼娥工资的发放是通过陈建琦账户转账。而根据方格公司的社保参保记录,陈建琦为其员工。方格公司上诉称其公司与陈建琦为承包关系,但其仅提交承包合同与现金收款收据,并未提供陈建琦向方格公司支付承包费的转账情况,因此,方格公司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与陈建琦存在承包关系。因此,方格公司的陈述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原审认定方格公司与龙礼娥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方格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深圳市方格精密器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曹 静审 判 员 张秀萍代理审判员 刘 真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威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