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执字第00208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史某某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史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执字第00208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196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大荔县城关镇。被执行人史某某,女,195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大荔县许庄镇。本院在执行陈某某、史某某借贷纠纷(2012)荔民初字第0014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案件总标底60000元及利息。权利人本次申请标的为5000元,现已受偿500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可延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大执字第00208号案件执行终结。权利人日后一旦发现本执行人有课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即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 树 兴审判员 王 进 军审判员 刘政文.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雷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