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界执字第00589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界首市农村信用社申请执行余连学等人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高高,余连学,刘小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界执字第00589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高高,男。被执行人余连学,男。被执行人刘小芳,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3)界民一初字第003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王高高、余连学、刘小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高高、余连学、刘小芳三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84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王高高、余连学、刘小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高高、余连学、刘小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00元本金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献文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牛霏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