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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执行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陈春晖与潘军、陈雪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春晖,潘军,陈雪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行字第154号申请执行人陈春晖,男,46岁。被执行人潘军,男,46岁。被执行人陈雪香,女,44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建民初字第139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穷尽司法查控措施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定终结建宁县人民法院2013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3)建民初字第13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孔新光审判员  郑玉平审判员  刘建宁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芬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正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