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苍刑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周科泼刑罚变更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科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4)温苍刑执字第54号罪犯周科泼。2014年8月11日本院作出(2014)温苍刑初字第774号刑事判决,以妨害公务罪判处罪犯周科泼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罪犯周科泼向本院提出监外执行申请经查,罪犯周科泼患精神分裂症,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第1条,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款、第五款的规定,决定将罪犯周科泼暂予监外执行一年(刑期自2014年8月27日起计算至2015年8月26日止)。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