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通川民初字第3844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雷蕾与贺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蕾,贺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川民初字第3844号原告雷蕾,女,生于1968年10月15日,汉族,初中文化,建筑业监理,四川省大竹县人,住达州市通川区罗江街道。被告贺喜,女,生于1971年1月26日,汉族,达州市通川区人,个体业主,住达州市通川区来凤路。本院在受理原告雷蕾与被告贺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雷蕾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蕾撤回起诉。审判员  周向阳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